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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of ZhongShan Aqua---Product’s Marketing and Processing.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流通加工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对会员进行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服务的行业性、社团性和非营利性的专业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本市水产品流通、加工贸易发展,提高水产品的档次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全行业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我市水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会员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会员拓展国内外水产品市场,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社团登记管
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中山市石岐岐关西路龙珠坊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和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水产流通体制改革和现代水产流通业发展;
(二) 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行业合作,开展行业技术经验交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
(三) 反映企业呼声,帮助会员排扰解难,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五) 组织会员进行市场的分析、研究及开拓,开展业务咨询服务,组织产品展销和交易活动;
(六) 经常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解决会员在水产品流通加工领域中的实际困难;对水产品流通加工方面成绩显著和钻研本专业有所创新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和进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 建立健全行业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水产流通与加工的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论证,提出有关产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四) 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检查评比、质量认证;
(五) 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水产行业方面的事项及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从事水产流通、加工生产,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与水产流通加工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水产流通工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及从事水产流通加工业的个体专业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水产流通加工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即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本会提供的市场信息和各种技术经济服务;
(七) 享有本会共有成果的受益权;
(八) 有权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九) 在流通加工领域中碰到的困难直接向协会反映。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购销、价格及市场动态等信息资料;
(六) 诚信经营、进行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七)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八) 发扬互助协和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本行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选举产生理事会;
(七) 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人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根据工作需要推选名誉会长;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取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任秘书长;
(五) 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会长授权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献;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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